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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煤矿突遭停电损失数千万

供电公司的一次停电,令广西一家企业瞬间损失3800多万元,在供电部门看来,他们是在履行职责,而企业质疑的是,凭什么你说停就停。

遭遇停电后的大塘煤矿区

“一年过去了,现在大塘煤矿还是没办法恢复生产。”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大塘煤矿的负责人吴雪平说,2016年1月29日,罗城供电公司擅自停止供电后,致使井下无法照明、抽风和抽水,860米的矿井被淹没到350米处。

“幸亏当时没有人在井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将会是一场灾难。”吴雪平说,用电10多年以来,大塘煤矿一直在每月月底缴纳电费,由于历史原因,煤矿并没有和罗城供电公司签订用电协议。

罗城供电公司则回应说,在2015年1月前,大塘煤矿的电费缴纳日期是每月的25日到30日,但2015年2月起,缴费期限就改成了每月的25日。大塘煤矿也默认了缴费日期的更改,每次缴费时都有缴纳违约金。供电公司还出示了大塘煤矿缴纳违约金的发票存根联。

大塘煤矿负责人介绍矿区供电指示图

大塘煤矿负责人对违约金发票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他说,每次缴纳电费以后,他都会定期去打印电费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上只有“电费”项目,没有“违约金”项目。

广西税务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在看了双方提供的发票复印件以后说,就同一项目,是不能开具两次发票的。

罗城供电公司的内部文件报送记录表显示,在2016年1月25前,供电公司分别向罗城县政府办、罗城县安监局、工信局递交了停电请示报告。

罗城县安监局一位陈姓局长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确实有接到罗城供电公司的报告,他也给大塘煤矿负责人打过电话,该负责人说:“每月电费都是月底才交”。所以安监局就没有介入,在罗城供电公司停电的时候也没派人到现场,而且罗城供电公司在停电当日并没有通知安监局配合。

陈局长表示,像煤矿这种高危生产企业,理应安监工作人员到现场,在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撤离后才能实施断电。

罗城县工信局一位工作人员说,该请示文件有递交过给工信局,不过最后批复要由分管副县长批示,工信局不负责审批。

罗城县政府办公室一位秘书在查阅电脑后说,没有找到文件批复,当日经手的蒋秘书已经调离,不过档案局有文件存档,他建议记者去档案局查阅。

记者在罗城县档案局查看了相关资料,没有找到该文的批复。不过有一份2016年6月30日关于另一家煤矿中止用电的申请,得到了一位副县长的同意批示。

罗城供电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说,管辖大塘煤矿用电的罗城供电公司东门供电所向公司打过中止供电申请,得到了公司领导周勇飞的书面批复同意。

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显冬博士认为,罗城供电公司和大塘煤矿是供用电合同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合同,罗城供电公司要单方面更改缴费日期,需要得到大塘煤矿的同意。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结合这两条法规,供电企业有权依国家规定的程序对欠费客户中止供电,但中止供电应满足“逾期30天”,“催告”、“合理期限”且“仍不交付”等法定条件。

停止供电和中止供电的疑问

2016年3月23日,大塘煤矿将罗城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罗城供电公司赔偿大塘煤矿的巨额损失。

经过公开审理,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城供电公司系中止供电只要伟隆公司支付电费即恢复供电,该行为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是解除或者终止供用电合同的行为,不适用于上述30天的规定。

对于此判决结果,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伟政表示, 从立法本意上看《条例》第39条中的“停止供电”应当是指“中止供电”。

此外,一审法院对于罗城供电公司“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的认定,是有偏差的。依《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唐伟政说,大塘煤矿生产、经营良好,并没有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大塘煤矿在2013、2014、2015年存在亏损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大塘煤矿矿井一直在掘进没有生产,企业前期投入导致亏损很正常;二是大塘煤矿属于北陵山煤矿的一个分矿井,北陵山煤矿属一证多井矿山,根据安监总煤矿【2006】号文的规定,进行矿权分立,按一证一井办理采矿权以及进行机械化改造,对于矿山特别是矿井只要不生产就会出现亏损,这个亏损不是因为经营恶化导致的亏损,可行性报告分析正常投入生产该矿井会有高额的利润。正是基于高额的利润回报,上诉人决定投入巨资3025万元进行机械化改造,说明上诉人的经济实力雄厚。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罗城供电公司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错误的。事实上,大塘煤矿很快就交清了余款。

大塘煤矿负责人说,这次中止供电,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罗城供电公司在2016年与员工签订了电费回收责任书,将回收电费与个人收入绩效挂钩,所以基层员工都用中止供电作为手段,催收电费。

罗城供电公司的一位员工承认,确实签订了责任书。

这次停电给大塘煤矿带来的是毁灭性的打击。2017年2月20日,吴雪平站在空空荡荡的煤矿前,怅然若失。

吴雪平说,这个煤矿有10个股东投入了3000多万的巨额资金,这些钱,很多都是大家多年的积蓄和从银行借来的,现在大塘煤矿垮了,让大家都背上了债务。

摸着破败的门窗,吴雪平想起当年矿里100多位员工的热闹景象,觉得很对不起这些跟着他打拼多年的兄弟,现在还有100多万的工资没有支付给这些农民兄弟虽然大家很体谅他的处境。

“当初供电公司停电的时候,没有想过会造成我这么大的损失。”吴雪平说,一位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曾私下向他透露,谁也不知道停电会给矿里面带来这么大的损失。

“很多朋友都劝我不要打这个官司了,我也曾犹豫过。后来我碰到我国的法学权威江平老师,他听了我的

以后说,这不仅仅是我一个人的事情,而是全中国还有很多人和我有类似的经历。供电公司作为一个垄断企业,它担负的是更大的社会责任感。。”吴雪平说,他的案件会有示范意义,也许会改变一个行业的进程。

吴雪平透露,2017年3月1日,广西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开庭二审,目前社会上已经有不少人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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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闻转载自:环球网 | 作者: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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