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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鼓励将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建设管理

东江给排水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正清洗二次供水水池。《东江时报》记者刘建威 通讯员张燕明 摄

东江时报讯 昨日,市政府网站挂出征求《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据介绍,《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惠府办〔2012〕13号)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办法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市水务局对《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东时记者对比发现,此次修订后的最大亮点是,鼓励开发商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建议开发商委托供水企业建设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征求意见稿》介绍,在城镇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服务压力标准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同时,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到当地供水企业咨询项目周边供水管网的情况,根据项目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合理确定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并在报装临时施工用水时,提交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给当地供水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建设单位或业主与供水企业,应建立二次供水管理档案,永久保存审核确认的设计方案和审核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建设单位宜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由其依法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专业施工安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议由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

如今,二次供水设施基本上是由物业或业主自行维护。“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维护、运行和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出,新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自行整改、建设,整改、建设方案应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维护、运行和管理。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怎么办?《征求意见稿》表示,按照业主自愿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程序征求所有二次供水业主的意见,其二次供水设施需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的,供水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检测。经核查和检测无需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及时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手续,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经核查和检测需要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属地供水企业应当提出改造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改造。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维护、运行和管理。

同时,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其设施的维护、运行和管理仍由原管理单位或用户负责。

惠州市水质检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正在检测二次供水水质。《东江时报》记者刘建威 通讯员张春满 摄

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月初

惠州市水务局表示,《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民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该局反馈。据周伟刚介绍,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月初。

邮寄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金华路98号市水务局701室,邮编:516003,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新办法让市民用水更有保障

近年来,由于市内大多数住宅小区采取二次供水,居民饮水安全日益受到媒体和市民关注。2012年,惠州出台《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和处罚,但依然有媒体不断曝光二次供水问题。2014年,惠州再度出台《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细化二次供水的管理内容。

“此次新出台这两项规定,是为了让老百姓用水更有保障。”市水务局供水管理科科长周伟刚介绍,目前二次供水设施基本上由开发商建设,物业或业主自行管理,一旦水质发生问题,容易产生纠纷,有时候不好界定是谁的责任。同时,自行管理的二次供水水池,存在是否按时清洗到位,是否委托给专业公司清洗,二次供水发生故障物业是否有能力进行排查等问题。如果委托给供水企业建设和维护,这些问题比较容易解决。

代表委员赞同此做法

市人大代表俞玫曾参与提交《关于改变管理模式保障二次供水饮水安全的建议》,建议将多方管理二次供水,改为由供水企业运营维护管理。昨日,俞玫向东时记者介绍,她之所以提这个建议,是因为当时有两个同事所在的小区出现二次供水污染问题。“现在的高层越来越多,二次供水影响面大,我也是有感而发才提了这个建议。”俞玫表示,征求意见稿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这样对大家的生活更有保障。

市政协委员王鑫此前也在“两会”上提出有关二次供水的问题。“太好了,这样是最好的。”王鑫昨日向东时记者表示,二次供水问题众多,物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找的清洁公司参差不齐。供水企业只负责一次供水,如果二次供水也由供水企业负责,这样就是一条龙服务,责任到岗了。

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

《征求意见稿》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所产生的更新、运行、维护管理、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费用,不包括通水前的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不得再收取其他额外费用。具体的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同时,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抄表到户,其二次供水水价按市政公共供水水价收取,其运行二次供水设施摊分的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表示,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维护的,其管理和维护费用可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二次供水设施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共有收益账户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体楼或小区,由受益用户共同承担。

每季度检测不少于1次

《征求意见稿》明确,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个人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清洗消毒机构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中含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

同时,要在显眼位置设置二次供水信息公示栏,公示二次供水单位、清洗消毒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清洗消毒记录、水质检测评价报告等内容,检测报告和清洗图片资料存档备查。

管理不规范或将追究刑责

《征求意见稿》介绍,建设单位或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水质信息的,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同时,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清洗消毒单位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供水企业供水管道取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等处理后,为用户提供终端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用于储存、加压、处理、输送二次供水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

本版文字 《东江时报》记者刘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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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闻转载自:惠州新闻网 | 作者:惠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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