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发布了《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了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2016-2020 年建成并竣工验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或 2016 年至 2018 年 2 月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
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采用一次性建设补贴方式,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等。补贴标准如下:
(一)2016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建成并竣工验收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 550 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100 元/千瓦的标准执行。
(二)2019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 300 元/千瓦、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60 元/千瓦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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