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公开。科学确定公开内容,依法明确公开范围,切实保障群众或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
充分公开。除涉秘信息和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的事项,做到全部公开、如实公开,真正把司法行政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增强执法执业透明度,提高执法执业公信力。
社会监督。积极鼓励和保障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行风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公开监督电话和邮箱,确保执法执业行为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便民利民。通过新闻媒介和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形式,及时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布、告知有关司法行政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