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山东顺香斋食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份工业统计报表上报期间,经莱芜市统计局高新区分局两次短信提醒、多次电话催报,仍未按时上报相关报表。10月6日,莱芜市统计局高新区分局对该单位送达书面报表催报通知(莱高统催字【2015】1号),该单位仍未上报。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山东顺香斋食品有限公司的统计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在全区“四上”企业范围内予以通报。《关于对山东顺香斋食品有限公司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的通报》(莱高统字【2015】10号)在全区“四上”企业年报会上作为统计法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予以传达学习,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据悉,莱芜市统计局高新区分局将重点查处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净化全区统计环境,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