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生活网 | 南通本地通 | 南通影讯 | 南通公交 | 南通地图 | 南通天气 | 南通商圈 | 南通连锁品牌 | 南通小区 | 电影 | 明星
城市生活网
南通
切换城市
南通生活网 > 南通本地新闻 > 在【南通】濠河景区这些事儿不能做 这些行为会遭罚

在【南通】濠河景区这些事儿不能做 这些行为会遭罚

濠河风景区旖旎的景色。

南通网讯(记者卢兆欣)被南通人引以为傲的濠河如何更好地管理、利用?南通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订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让濠河的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八章四十八条,结合南通实际,对风景区活动遵循原则、管理体制、规划和建设、利用和保护、管理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一)炸鱼、毒鱼、电鱼,设网以及使用抛钩等危险方式捕鱼,擅自栽植、放生外来物种;

(二)擅自航行、停泊或者水上作业;

(三)在禁止区域或者时段游泳、垂钓;

(四)破坏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广场、步道、水域;

(五)在景物、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涂写、刻画,攀折、刻划树木,擅自张贴、悬挂、晾晒物品;

(六)乱扔垃圾,焚烧垃圾或者物品,随地便溺;

(七)违规停放车辆;

(八)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

(九)携犬进入禁止区域,携犬不束牵引绳,宠物粪便不作清理;

(十)娱乐健身等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其他影响和破坏风景区资源、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其中,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禁止区域、时段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划定,向社会公布。

(一)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户外演出、影视拍摄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以上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区从事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风景区内建设禁止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炸鱼、毒鱼、电鱼、设网捕鱼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炸鱼、毒鱼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电鱼、设网捕鱼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抛钩等危险方式捕鱼,擅自栽植、放生外来物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航行、停泊或者水上作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区域或者时段游泳、垂钓,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绿化设施的,可以处损失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占用绿地的,可以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广场、步道、水域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景物、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涂写、刻画,攀折、刻划树木,擅自张贴、悬挂、晾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六)乱扔垃圾,焚烧垃圾或者物品,随地便溺的,处五十元罚款。

(七)在公园、绿地、广场、步道违规停放车辆的,机动车辆可以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辆可以处二十元罚款。

(八)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每只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九)携犬进入禁止区域,携犬不束牵引绳,宠物粪便不作清理,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指定地点、区域和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风景区内的公园、绿地、广场、步道摆摊设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卢兆欣

[责任编辑: 丁建华 实习编辑:倪楚乔 ]

点击阅读完整原文
本新闻转载自:南通网 | 作者:南通网
城市生活网
CopyRight(C) 2003-2024, IECIT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60535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