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0岁的韩某三年前经人介绍与褚某相识后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生气。两年前韩某生了儿子,两口子为了孩子的名字发生分歧,二人协商不成,韩某带着儿子回娘家生活。孩子百日后不久,韩某就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没有被获准。今年初韩某再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诉状中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也不出抚养费,被告如此绝情,绝义,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庭审中,褚某辩称,原告所称离婚理由不是事实,原告嫌被告经济条件不好,孩子满月后自己去接人,原告避不见面,另外,自己为结婚借了外债,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并共同承担外债。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韩某与被告褚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生气,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应随原告抚养,被告因无固定收入,每月应支付抚养费300元为宜。被告请求返还彩礼,因双方已登记结婚,且生育一男孩。其彩礼不予以返还。原告要求共同承担的外债因系婚前所借,其理由不能成立,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4月15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孩子随女方生活,男方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300元,待小孩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生俊东 周勤李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