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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贷款年限均有调整

\u00A0\u00A0 7月11日起,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将从20%调整为30%。南方日报记者 曾亮超 摄

\u00A0\u00A0\u00A0南方日报讯 (记者/戚莹莹 通讯员/李琳琳)清远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动向。7月4日,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2018年7月11日起,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以及贷款年限将调整。

\u00A0\u00A0\u00A0根据《通知》,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或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商业性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30%。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从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

\u00A0\u00A0\u00A0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5年。政策调整前,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3年。

\u00A0\u00A0\u00A0同时,继续实行1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暂不接受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及购买第三套个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u00A0\u00A0\u00A0按照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的政策,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上,可贷款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夫妻双方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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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闻转载自:南方网 | 作者: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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