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用血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规定,可到沈阳市献血办公室办理返还用血互助金和返还输血费事宜。
1、按照《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无偿献血者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无偿使用血液,5年后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并终生无偿使用血液;
(三)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献血量按照一个治疗单位折合全血800毫升计算;
(四)配型成功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800毫升计算。
2、按照《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及其亲属享受下列待遇:
(一)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5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配型成功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终身无偿使用累计不超过800毫升的血液;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5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四)稀有血型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5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3、按照《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取的互助金由市献血办公室保管。保管期限为1年,自收取之日起计算。
保管期间内的互助金,待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献血后按其献血量计算返还互助金。
超过保管期限的互助金不予返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献血办公室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发展献血事业。
4、按照《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18周岁以下或者55周岁以上的本市公民用血后。可凭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户口簿、输血费收据、互助金收据等材料,到市献血办公室办理退还互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