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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汽车痕迹鉴定评估定损公司 可出具第三方鉴定报告

对其尚无权威定义,实践中一般指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后,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实际价值有所降低,这一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的车辆的价值之差即为车辆贬值损失该定义实际上仅指车辆交易价值降低导致的贬值损失,排除了源于使用价值无法恢复所致的贬值损失。关于该问题台湾地区学者研究较为深入,王泽鉴、杨佳元等学者对此均有论述。车辆贬值损失分为技术性贬值和交易性贬值两大类。

物被毁损时,即使加以修复,技术上仍留有在客观上可认定的瑕疵者,例如汽车钣金颜色不协调,此等情形导致所谓物之技术性贬值。另外,被毁损的物,即使完全修复,亦有因心理因素致减少其交易价值的,此即为交易性贬值。赞同上述分类,该分类基于贬值损失发生原因将车辆贬值损失分为技术性贬值和交易性贬值两类。车辆损坏即使经过修复其使用价值仍难以完全恢复的是为技术性贬值,车辆使用价值经修理全然恢复,但其交易价值下降所致贬损是为交易性贬值。然而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因素导致车辆贬值损失,如事故车辆保质保修期限的缩短、保修期内部分维修项目免费维修的丧失、保险费用增加、保险理赔难度增大等附随性权利受损所致的车辆贬值损失。笔者认为,鉴于该类贬值系附随权利受到侵害,社会通常观念认为事故车辆风险性加大,对车辆评价下降,将其称之为“附随性贬值”较为适当。现实中,这三类贬值损失并非彼此割裂,单独出现,多数情况往往是相互结合,交错并生。该分类主要功用在于对不同原因引发的车辆贬值损失加以区别,便于更准确理解贬值损失内涵,同时为实践中处理其赔偿问题提供理论进路。 \u00A0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赔偿的理论分析 \u00A0上文提到了司法实践中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存在不同认识,理论上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贬值损失性质认定、贬值损失是否现实产生、贬值损失是否属客观财产损失三个方面。在一般意义上,民法上的损失获得赔偿应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性:不利益性、客观确定性、可补救性。只有满足这三个基本特性,该损失的赔偿才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下面将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结合损失的三个基本特性,从理论上解答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获得赔偿。基于车辆贬值损失性质的辨析 \u00A0车辆贬值损失性质主要针对该损失究竟归属直接损失抑或间接损失。有关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认定存在着几种不同的理论,我国的侵权行为理论通说认为,直接损失是指已得利益之丧失,间接损失系指虽然在受害时尚不存在,但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不受侵害,必然会得到的损失.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般都应获得赔偿。直接损失更易于证明,只要能证明其损失即可,而间接损失则需证明其可得利益损失之存在并且该损失在合理预期范围内。因此以车辆贬值损失系间接损失为由不予赔偿的做法显然不妥。另外,根据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概念,车辆贬值损失是损害事故直接损及的标的所造成的损失,是已得利益的丧失,当属直接损失范畴,自然应予赔偿。基于不利益事实的考量 \u00A0针对损失是否已现实产生这一争议焦点,笔者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于事故发生时即产生,不存在损害事实已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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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闻转载自:每日经济新闻 |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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