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法律规定,定期向矫正管理部门报到,并汇报生产生活情况,做出思想汇报,参加社区矫正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公益劳动。但高某和曹某等在社区服刑期间,有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不参加集中学习,未经司法所批准,私自外出,到位手机人机分离,矫正管理人员打电话不接,不与社区矫正管理人员联系等行为。为严肃社区矫正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相应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中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中心,通过各司法所集中学习,依法对高某和曹某等七人给与相应处分,对其他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并端正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态度,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通讯员 雷胜 李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