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生活网 | 宜昌本地通 | 宜昌影讯 | 宜昌公交 | 宜昌地图 | 宜昌天气 | 宜昌商圈 | 宜昌连锁品牌 | 宜昌小区 | 电影 | 明星
城市生活网
宜昌
切换城市
宜昌生活网 > 宜昌本地新闻 > 【宜昌】开展高温津贴发放专项检查

【宜昌】开展高温津贴发放专项检查

三峡晚报全媒记者郑岚 通讯员帮民 实习生吴欣宇

入伏开启“烧烤模式”,宜昌气温居高不下,烈日暴晒,户外作业者汗流直下。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夏季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加强监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为保障劳动者的“清凉权”,目前,宜昌正在集中力量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其中,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是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气温高烧不退,你的高温津贴领了吗?高温津贴是不是遇到高温天就必须发放?记者就此进行了了解。

高温津贴并非高温就得发

昨日,本报报道,市城管委市环卫处下发通知要求对环卫户外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湖北省高温作业补贴标准,依据实际天数按时发放高温补贴。市民陈女士致电本报询问,近几天气温很高,自己所在公司错开中午时段作业,据说可能没有高温补贴,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

针对市民的疑问,市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均应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需要提醒的是,高温补贴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物冲抵。

也就是说,在6、7、8、9四个月,如果符合发放标准,应该按我省现行标准每人每天12元发放高温津贴。并不是按小时来计算。

但高温津贴并非和大家想象中的一样,日最高气温一达到35摄氏度就必须发放。因为根据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场所及所处环境温度等实际情形,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发放相应高温津贴。这也就是说,如果工作场所温度能降到33℃以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不发高温津贴的。

宜昌开展高温津贴发放检查

尽管上述情况高温津贴可以不发放,但如果你所在单位存在将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等情况,您却可以依法维权。

据介绍,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的一种额外补偿,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包含高温津贴的,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而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达到一定温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为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期,宜昌市针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宜昌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717-6770199。

市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主体责任在用人单位,监督主体涉及人社、安监、卫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是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综合运用提醒、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予以纠正和惩戒。同时,倾听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过程中的困惑和问题,开展现场“把脉问诊”和开“法律处方”服务,提升企业法律意识,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高温作业中暑是工伤吗?

高温下作业,一不小心中暑了,算工伤吗?据介绍,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职业病目录》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这是一种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因体内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因此,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中暑应该认定为工伤,而不是所有的中暑都能认定为工伤。只有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中暑从业者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类从业者一般长期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有高温接触史,如钢铁工人、建筑工人和环卫工人等。

1、哪些人可以领高温津贴?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例如: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2、高温津贴发放现金还是实物?

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汤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津贴。

3、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天气下,职工可享受以下这些权利: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点击阅读完整原文
本新闻转载自:三峡新闻网 | 作者:三峡新闻网
城市生活网
CopyRight(C) 2003-2024, IECIT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60535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