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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老太公交车上捡废品车门未关摔倒受伤

扬子晚报网10月18日讯(通讯员  润萱  王蒙  记者  万凌云)镇江65岁的老太张某,为捡公交车上的塑料瓶从后门上车,后车辆启动致张某摔倒受伤,后鉴定为八级伤残。为索要赔偿,张某将镇江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近日,镇润州法院开审此案,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捡拾废品不慎受伤,八级伤残后果严重

    据介绍,2014年9月30日下午5时许,镇江市某线路公交车驶入终点站,乘客陆续下车。待乘客下车完毕,该车关闭车后门继续向站内行驶。5时47分,车辆停靠并开启前、后门,陆续有乘客从前门上车。5时47分40秒许,张某左手持红色塑料袋,朝车厢后门走来,中间其特意至车厢后门外观察车厢后门摆放的垃圾篓的状况后,上车用右手捡拾了3个塑料瓶。不想在捡拾塑料瓶过程中,车辆后门在未关闭状态下即启动,张某退后离车时摔倒在地受伤。

    张某受伤后,当日就被送至镇江江滨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其脑外伤所致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法院还查明,此前张某一直在镇江市和平街道桃园社区居住生活,依靠捡拾废品为生。

    讼争法律关系产生争议,运输合同还是道交人损?

    为索要赔偿,张某将公交公司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她认为,自己是公交车上的乘客。在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按照运输合同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

    公交公司认为,该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本起案件应该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的被告。

    法院调取了公交车上的监控,通过张某手持塑料袋,径直走向车厢后门,在后门观察垃圾篓状况,以及上车捡拾废品的行为来看,张某上车的目的是为了捡拾废品。据此,其真实意图并非乘坐公交车至目的地,因此张某并没有乘坐车辆的意思表示行为。

    故此,双方之间并未成立道路运输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交公司驾驶人员在未确定车门关闭的前提下即驾驶车辆运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在车辆后门处捡拾废物,下车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确定公交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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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闻转载自:扬子晚报网 | 作者: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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