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6日晚,舟山市运政执法人员在市汽车客运中心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L97×××的5座小轿车,涉嫌以专车形式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随即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车车主邵某通过滴滴专车平台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月15日,运管部门对邵某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私家车利用网络平台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其实质是以赢利为目的,为非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的非法营运行为。
舟山市运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是舟山市查处的首例本地牌照私家车从事专车非法运营案件。据了解,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应准运证件,禁止利用私家车和社会车辆等非法营运车辆从事道路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对于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一经查处,运管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