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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玩笑把邻居“笑”死 被判赔偿6万元

遵义市民小周和邻居苟某开玩笑致使对方死亡(视频截图)

      齐鲁网1月26日讯(山东台 王向)通过几个关键词,串联一则新闻,讲一个法律条文,今天《小新说法》要说到的关键词是,玩笑、笑死、赔偿,俗话都说笑死人不偿命,是不是笑死人真的不用负责呢?

最近,网上热传一则“开玩笑把人笑死”的消息。一天早上,遵义市民小周和邻居苟某在楼下的小卖部遇上,两人开起了玩笑,高兴处甚至还相互推来推去,可这时苟某突然变了脸色,之后就一头栽倒在地。一开始,小周还以为对方在开玩笑,结果蹲下一看,苟某面色发紫,而且气息也很微弱,小周被吓坏了,一溜烟逃回了家。之后,发现情况不妙的小卖部老板赶紧叫来了苟某的家人,但为时已晚。

家属在了解到苟某死前曾和小周玩笑戏耍后,便报了警。警方对苟某的尸检结果显示:苟某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随后,警方以小周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他抓捕。警方认为,作为邻居,小周应该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在明知的情况下,还与苟某推搡戏耍,导致他病发死亡,而且眼见苟某发病倒地,小周还选择了逃离,有见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不过,警方向遵义县检察院申请对小周逮捕时遭遇“卡壳”,遵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小周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也微乎其微,因此,小周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死者家属并不想打官司,经公安局和检察院两家多次调解,最近,双方终于达成了由周某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的协议。

小周怎么也不会想到,他的一些玩笑动作和玩笑话竟让一个邻居猝死,为此他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在这里,就牵扯一个笑死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真得谨慎地对待。简单地说,在这个设定中,危害后果已经发生,如果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还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涉及的罪名可能是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是一般就一个正常人而言,一般可以认为是意外事件。 也就是说“笑死人”这种事儿一般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是也不能够排除其刑事违法性。

本案中,小周和苟某两人虽为邻居,但小周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小周开玩笑以及做相应的动作只是极其普通的生活行为,小周作为一名普通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开玩笑等如此简单的行为会导致苟某病发而死亡。因此,小周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苟某患有冠心病,小周的开玩笑等行为的确是诱使苟某病发的原因之一,因此小周应为他不恰当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他还牵扯到另外一个问题,见死不救。

我国刑法对于普通人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见死不救则有可能构成犯罪。比如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像警察、消防员、军人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遇到他人存在人身危险不去救助,则有可能涉嫌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还有,在某些负有特定义务或先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包括见死不救)也能构成犯罪行为。如甲带邻居小孩出去游泳,甲在会游泳的情况下,放任小孩溺水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但若甲为路人的话,见死不救,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所以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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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闻转载自:齐鲁网 | 作者: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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